内容出自《CECS120:2007套接紧定式钢导管电线管路施工及验收规程》国家标准4、管路敷设
主编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4、管路敷设
4.0.1本条系根据原规程1.0.7条修订。为避免钢导管电线管路和连接处受损或基础发生变化,对电线管路带来不利因素,影响安全,电线管路不应敷设在这类地段。如遇此情况,可改变电线管路的路径或采取其他可行措施。
4.0.2本条保留了原规程1.0.5条条文。
4.0.3本条保留了原规程1.0.8条条文。
本条在修订中规定的“…建筑物的变形处….”是原规程所列的“建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的统称
4.0.4本条系根据原规程3.0.1条修订的。为便于绝缘电线在电线管内穿线顺利和运行中方便维修,防止绝缘电线在施工中受损伤,规定了本条内容。
4.0.5本条保留了原规程3.0.2条条文。
为便于绝缘电线在电线管路弯曲处穿线方便和顺畅,且不损伤绝缘电线的绝缘层,提出本条的规定。
4.0.6本条系根据原规程3.0.3条修订的。电线管路在垂直敷设时,由于钢导管和管内绝缘电线的自重,电线管路承受较大应力,为防止套接紧定式钢导管电线管路和管内绝缘电线受损伤,在一定距离处加装拉线盒,在盒内固定导线,有利于施工和安全运行。
4.0.7本条保留了原规程3.0.4条条文。电线保护管管材弯曲半径的大小,对管内穿人绝缘电线有直接影响。弯曲半径小,不利于绝缘电线穿人管内,且增大拉力,易损伤绝缘电线的绝缘层,也给施工带来困难。本条对电线管材弯曲半径的规定,是根据绝缘电线穿人管内的施工经验而定的。
4.0.8本条文系根据原规程3.0.5条修订的。本条规定是指在设计无要求的情况下,按本规定执行。钢导管配线安装图集03D301-3经建设部批准颁发,该图集中列有吊挂装置,角钢支架等内容,原规程条文中提出圆钢直径为6mm,扁钢为30mmX3mm,角钢为25mmX25mmX3mm是根据钢导管产品的现状和多年来施工经验提出的最小值。在征求意见中,有些地区提出保留此内容,故列人条文说明中作为参考。
4.0.9本条保留了原规程3.0.6条条文。为使电线管路敷设后的外观质量与周边环境协调,提出本条规定。所提数值,是多年来控制施工质量经验总结的数值。
4.0.10本条系根据原规程3.0.7条修订的。
对于明敷设的电线管路,为使其不出现移位,电线管端部和弯曲部分两侧应设固定点,同时在电线管路中间设固定点均是必要的。固定点间距过大时,管路或连接点受力增大,易造成电线管路下垂或产生摆动,导致连接套管出现异常,影响敷设质量;固定点间距过小,则不经济。本条规定的数据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规定。管材直径为Φ50的电线管路目前因使用量少,固定点间距的经验总结不多,可按管材直径为40的电线管路间距设置固定点。
4.0.11本条系根据原规程3.0.8条修订的。电线管路明敷设时,管端部和弯头两侧需设固定点,以避免穿线时电线管路移位。管端部、电气器具、接线盒边缘的固定点,不能用器具设备和盒、(箱)、柜、盘进行固定,以避免维修、更换器具时造成管路移位或器具设备受到附加应力。固定点对边缘距离规定是多年来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也便于施工。
4.0.12本条系根据原规程3.0.9条、3.0.10条合并后修订的。电线管路暗敷设时,也应沿最近路线进行并减少弯曲,以达到管路短,既便于穿线又节约材料,降低工程造价。
电线管路暗敷设时,管材的弯曲半径小,对管内穿人绝缘线不利,绝缘电线所受拉力大,绝缘电线的绝缘层易磨损,不利于安全运行。本条提出的弯曲半径数值,是总结施工经验的结果。
4.0.13本条系根据原规程3.0.11条修订的。为使钢导管电线管路敷设后不影响建筑物抹灰面及埋入太深不利于管路与盒(箱)的连接,如剔槽太深则影响建筑物质量,埋人太浅在墙面上出现钢导管电线管路不良的印迹,也影响建筑质量。故埋设深度应恰当,使电线管路敷设后既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又使电线管路得到保护。4.0.14本条系根据原规程3.0.12条修订的。本条规定了电线管路暗敷设时电线管路的固定点间距,以使电线管路敷设后在连接处减小因管材自重引起的电线管路下垂、摆动、受力过大等现象。其规定是参照其他材质电线管路的敷设要求和总结一些施工经验提出的。
4.0.15本条保留了原规程3.0.13条条文。本条规定主要是为避免积水、尘埃、杂物进人管内,以保持电线管路及管内绝缘电线不受影响,便于绝缘电线与柜(箱)内电气设备的接线。
4.0.16本条保留了原规程3.0.14条条文。电线管路进人盒(箱)时,应避免斜向插人,影响连接质量。施工中遇此情况时各地所采取的措施不同。煨灯叉弯是措施之一,目的是使电线管路插人盒(箱)内时连接牢固,且管路顺直。
4.0.17本条保留了原规程3.0.15条条文。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相关技术规定提出的。
4.0.18本条保留了原规程1.0.9条条文。
4.0.19本条保留了原规程1.0.6条条文。
4,0.20本条系根据原规程4.0.7条修订的。规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是使电线管路顺畅,便于管内穿线,不影响工程质量。未穿人绝缘电线前,电线管路端头封堵是必要的,避免异物或水汽渗入。提出连接处应符合规定,是避免连接点的螺纹丝扣螺钉紧定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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